鑑定向度 |
障礙程度 |
基準 |
腎臟功能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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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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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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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上肢之肩關節活動度喪失70%以上者。
2. 一上肢之肘關節活動度喪失70%以上者。
3. 一上肢之腕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。
4. 兩上肢之腕關節活動度喪失70%以上者。
5. 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完全僵直者。
6. 一上肢之三指(含大拇指)完全僵直者。
7. 兩上肢之大拇指完全僵直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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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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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,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。
2. 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,各有一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。
3. 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活動度喪失70%以上者。
4. 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完全僵直者。
5. 兩上肢各有三指(含大拇指)完全僵直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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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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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,各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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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節移動的功能(下肢)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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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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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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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下肢之髖關節活動度喪失70%以上者。
2. 一下肢之膝關節活動度喪失70%以上者。
3. 一下肢之踝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。
4. 兩下肢之踝關節活動度喪失70%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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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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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,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。
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,各有一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。
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活動度喪失70%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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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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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,各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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肌肉力量功能(上肢)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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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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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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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,有兩關節肌力程度為3 分(含)以下者。
2. 一上肢之肩關節肌力程度為2 分者。
3. 一上肢之肘關節肌力程度為2 分者。
4. 一上肢之腕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者。
5. 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麻痺者(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)。
6. 一上肢之五指肌力程度為2 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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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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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,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者。
2. 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,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者。
3. 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肌力程度為2 分或3 分者。
4. 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麻痺者(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)。
5. 一上肢之三指(含大拇指)麻痺者(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)。
6. 兩上肢之五指肌力程度為2 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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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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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,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者。
2. 兩上肢各有三指(含大拇指)麻痺者(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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肌肉力量功能(下肢)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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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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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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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,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3 分(含)以下者。
2. 一下肢之髖關節肌力程度為2 分者。
3. 一下肢之膝關節肌力程度為2 分者。
4. 兩下肢或一下肢之踝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者。
5. 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,有兩關節肌力程度為3 分(含)以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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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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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,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者。
2. 兩下肢之髖或膝關節,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者。
3. 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肌力程度為2 分或3 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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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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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,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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肌肉張力功能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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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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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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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上肢因肌張力不全、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
級,抓握控制困難,僅能部分協助日常生活。
2. 一下肢或兩下肢肌張力不全、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
第二級,顯著影響站立或步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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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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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兩上肢因肌張力不全、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
級,抓握控制困難,僅能部分協助日常生活。
2. 一上肢因肌張力不全、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
級,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。
3. 兩下肢肌張力不全、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級,
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。
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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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兩上肢因肌張力不全、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
級,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。
2. 兩下肢肌張力不全、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級,
無法站立或行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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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隨意動作功能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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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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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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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-Yahr Stage 第三級,明顯動作遲滯、
姿勢平衡受損,影響站立或步態。
2. 腦性麻痺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第二級,行走受限、步
態異常。
3. 由於震顫、舞蹈病、肌躍症、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、神經或肌
肉性疾病等症狀,影響站立或步態。
4. 由於震顫、舞蹈病、肌躍症、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、神經或肌
肉性疾病等症狀,手部操控有困難,日常活動需要調整或部分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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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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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-Yahr Stage 第四級,肢體軀幹僵直、
動作遲緩,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。
2. 腦性麻痺Gross Motor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第三級,行動需要輔
具或大量協助。
3. 由於震顫、舞蹈病、肌躍症、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、神經或肌
肉性疾病等症狀,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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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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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-Yahr Stage 第五級,無法站立或行走。
2. 腦性麻痺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第四或五級,無法功能
性行走,須以輪椅行動。
3. 由於震顫、舞蹈病、肌躍症、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、神經或肌
肉性疾病等症狀,無法站立或行走。
4. 由於震顫、舞蹈病、肌躍症、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、神經或肌
肉性疾病等症狀,雙手操控顯著困難,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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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肢構造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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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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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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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。
2. 一上肢之三指(含大拇指或食指)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。
3. 兩手部分指節欠缺之手指共五指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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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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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上肢腕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2. 一上肢肘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3. 一上肢肩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4. 兩手之大拇指及食指中兩指(至少含一大拇指)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。
5. 兩上肢各有三指(含大拇指或食指)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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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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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上肢腕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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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肢構造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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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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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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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下肢踝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2. 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者。
3. 兩下肢正面X 光片由股骨頭上端至脛骨下端之長度,相差五公分以
上者。(註:請於表內填寫下肢長度)
左下肢長度:_________公分;右下肢長度____________公分。
4. 兩下肢正面X 光片由股骨頭上端至脛骨下端之長度,相差十五分之
一以上者。(註:請於表內填寫下肢長度)
左下肢長度:_________公分;右下肢長度____________公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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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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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一下肢膝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2. 一下肢髖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3. 兩下肢踝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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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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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下肢膝關節及遠端欠缺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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軀幹 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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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達下列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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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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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頸椎與胸椎X 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,皆各有超過一半以上的
脊椎融合,且經脊椎側面X 光檢查,胸腰椎交界處之Cobb 角度大
於70 度。
2. 頸椎與腰椎X 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,頸椎有超過一半以上的
脊椎融合,且腰椎前彎Schober 測試達2 公分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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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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頸椎與胸椎X 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,皆各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脊
椎融合,且經脊椎側面X 光檢查,胸腰椎之Cobb 角度大於70 度。腰
椎X 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,且腰椎前彎Schober 測試達2 公分
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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